淮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7-16 09:09 字号:

各市属企业:

《淮北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716日        

 

 

 

淮北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精神,推动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重组、考核评价、投资监督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市属企业主业,并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三)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市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市属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以财务回报为基准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向市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管理,各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企业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确定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目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市属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方向。市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方向,符合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体现服务国家及省级战略、服务我市加快建设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城市、国家重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的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市属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市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四)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市属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五)符合企业发展基础。市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八条  市属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小类标准确定,市属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核心业务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视情况增加1-2个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市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履行主业审定程序。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20%;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指标占比均不做限制。

 

第三章  主业审定程序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主业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形成主业审核报告。市属企业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下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撰写申请审核主业的报告,研究提出拟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等。

(二)提交预审。市属企业将申请审核主业报告(审议稿),报市国资委事先沟通预审。市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统一组织研究论证,提出预审意见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三)正式报审。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审核的主业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审核主业的正式报告,并附董事会决议。

(四)审定公布。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主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定主业目录以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指标及占比等);

(三)市属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主业动态调整的要求:

(一)市属企业主业确认后,在五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联合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认原则要求,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调整理由,一般应在重大事项批复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二)市属企业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调整。要求清理退出的,完成相关处置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属企业要建立对下属子企业主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集团主业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统筹推进同业子企业的优化整合,促进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并于每年度3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要根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投资项目,避免盲目扩张。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要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向主业集中,不断增强主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步剥离、有序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市属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市属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市属企业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财务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投资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国有企业的主业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