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委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委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委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委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