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8-28 11:24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五)国有企业监管领域相关信息;

)扶贫、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救灾减灾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市国资委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