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5-27 18:52 字号:

各市属企业国资委:

《淮北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527日                

 

淮北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管理,促进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企业优化资源布局结构,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北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淮北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25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基金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确定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企业管理基金和企业参与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基金是指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企业管理基金和企业参与基金。

管理基金是指企业设立和管理(实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参与基金是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实控基金管理人是指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基金管理人。

第四条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功能定位,企业基金分为四类:

产业基金,是指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项目基金,是指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并指定相关市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专项基金应明确限定为完成市级以上政府部署的特定任务(如科技创新试点、重大产业整合等),且需在基金设立时提交专项任务清单及完成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批后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财务性基金,是指以获取财务回报为主要目的,不直接参与产业协同的基金。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基金业务的管理主体,也是基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业务组织架构、决策流程、风险管控等核心内容。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督管理集团内各级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并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实控基金管理人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 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基金章程或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

基金章程应当包括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收取使用、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市国资委遵循“依法合规、分层分类、放管结合”的原则,负责制定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对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基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运作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基金投资的规模、范围及方式,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基金投资符合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市属企业主业,或能够与市属企业主业及重点培育优势业务发展形成战略协同,或符合市属企业转型发展要求;

(三)基金投资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

(四)基金投资与企业管控能力相匹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资产负债率高于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同行业较低值的或前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为负值的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类企业或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专项审批后,可豁免资产负债率限制;

(二)企业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三)企业管控能力弱,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尚未解除或较大损失尚未消化的。管控能力弱的界定标准为:近三年内基金业务因管理失职导致亏损超过实缴金额10%,或未通过市国资委组织的基金管理能力评估的,视为管控能力不足;

(四)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30%的;

(五)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原则上不得新增相同类型、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

(六)其他不适合发起设立基金的情形。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基金投资的种类、规模、方式、领域、资金来源与构成等要素。基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不得投资财务性基金(母基金除外)。确实需要投资财务性基金的,应在确保主业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企业富余资金进行投资。

(二)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监管规定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金投资的金额。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的累计净额(扣除已退出的基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20%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前,应当根据投资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投资管理经验和业绩表现、管理团队稳定程度、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对于参与省级以上母基金遴选中标的机构、国有专业化管理机构,经批准可直接选聘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基金章程的审查,通过基金章程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以有限合伙人形式参与投资基金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文件规定,通过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观察员或其他有效方式,切实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应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确保资金筹集用途合规,仅投资符合规定的基金。  

(二)作为不具控制力基金的投资者时,应当避免成为劣后级投资者。控制力判定标准:企业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30%,或通过协议约定拥有投资决策一票否决权、关键人事任免权等实质性控制权。

(三)发起设立基金时,应当以合规方式募集资金,避免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安排。

(四)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五)应当自行投资基金,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操作。

(六)应当直接持有基金份额,不得替他人代持。

(七)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基金,避免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产业基原则上应当以直投项目为主,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不得投向市国资委制定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并遵循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要求:

(一)不得投资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投资项目。

(二)不得投资网贷平台、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金融、类金融业务。

(三)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投资基金业务。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基金业务。

(五)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性质的投资基金业务。

(六)不得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需经市国资委专项审批,且投资标的需与市属企业主业形成战略协同,并提交投资后协同效益评估报告)、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委托理财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第十六条 实控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开发与筛选、尽职调查、项目估值、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投资项目适时退出机制,构建投资项目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项目的交易。对于合伙制基金,应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和退出的估值管理体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项目交易。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规定,妥善编制财务报表,并聘请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做好基金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统筹规划基金整体退出安排,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基金投资人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基金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需与市财政局、审计局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确保退出程序合规高效。基金存续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原则上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与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前终止或退出基金:

(一)按约定出资后超过1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对外投资业务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三)基金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四)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基金的

(六)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如连续两年亏损、核心资产被查封、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等),可能严重影响基金收益的。

    发生基金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减少资本退出时的退出估值应优先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退出估值若无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提前退出基金的,可以采取基金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减少资本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基金份额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存续期限安排。基金进入退出期后,企业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清算准备工作,确保基金存续期满后及时清算。

第二十条 基金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依照基金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但经市国资委审批认定属于市级重大战略项目或技术攻关类基金的,可额外延期1次,总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存续期的50%,相关事项由基金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企业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按时按基金章程约定进行分配和清算。

 

第四章 基金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基金业务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部门及职责;基金投资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基金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投后管理与后评估制度;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其他应纳入基金业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向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派出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未能按照授权或要求开展工作的,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对于管理基金,企业应当派出人员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对于参与基金,企业应当做到能派尽派,有效使用派出席位,督促派出人员按照授权或要求积极参与基金管理,保障出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运营情况监测机制,指定部门和负责人,定期重点监测实控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状况,所投资基金的管理情况,所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等,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基金运营情况;对于财务性基金,重点监测基金估值情况、预期收益水平以及资金安全等风险防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提高风险研判和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处置运营监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等问题。发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报告机制。当实控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基金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情形时,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考核评价机制。运用短期考核与中长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实控基金管理人经营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等情况。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运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多维度综合考评体系,突出各类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可探索建立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健全跟投机制。负责投资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市场化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可以探索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基金团队积极性,督导基金实现战略目标。基金管理人团队超额收益分配应当综合管理人团队在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贡献及整体薪酬水平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以及基金重大投资决策事项等纳入集团三重一大范围,明确基金业务的集团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基金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日常监管、监督评价等工作。市属企业要将实控基金管理人党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纳入市属企业整体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务信息化管控能力,将信息化检测手段嵌入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全过程,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基金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并与市国资委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实时报送基金募、投、管、退关键节点信息。加强对投资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重点环节的在线监测,有效监控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情况,提升基金业务管控水平

 

第五章 基金业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基金业务的财务会计核算,对符合会计准则并表条件的实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明确基金募、投、管、退和监督审计等关键环节的岗位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业务。对财务性基金、跨境投资类基金等高风险业务,内控检查频率应缩短至每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和审计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抓好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依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相关企业和个人已做到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发现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先行先试范围限于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市级重大改革试点任务等,且需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风险防控预案、探索性试验及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且符合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免责、减轻或从轻等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在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时,应建立与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的信息共享机制。市属企业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同时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进展、风险状况、收益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和重大事项。年度审计报告应在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同时提交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委托市属企业管理的情况,市属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风险处置或基金退出时,应与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重大事项决策前,需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并在决策后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基金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联合审批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在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时,应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政府设定的政策性目标和投资方向(如《淮北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条所列)。对于政府有明确返投要求的基金(如《淮北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四)所述),市属企业应将返投要求纳入基金管理协议,并确保返投比例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返投情况及认定依据。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在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时,其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的适用,应在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该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时明确的风险容忍度或投资损失允许率(如《淮北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所述)。对于符合政策导向、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决策程序、且在基金特定风险容忍度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市属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尽职免责。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在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过程中,遇到重大风险事件、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重大变更或其他可能对基金运作或政策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事件发生或信息获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详细说明事件情况、影响评估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委托企业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境外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境外基金的管理。市属企业发起或参与境外基金时,应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反洗钱、跨境投资合规性审查等相关规定,并在基金设立前向市国资委提交跨境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承诺书。
    第四十三条 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正式颁布前已签署相关合作、合伙等协议的基金,可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但需在2年内依据本办法完成合规性调整,并向市国资委备案整改方案。

第四十四条 各市属企业对本文件管理范围之外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该类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